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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党某某,女,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某某,男,1981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圆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