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党某某,女,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某某,男,1981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圆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