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甄勇与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甄勇,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保字第40号申请人甄勇,男,汉族,人民防空办公室科员,住抚松县。被申请人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翔公司),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祥飞,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甄勇与被申请人鹏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甄勇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鹏翔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松江河支行存款,并已提供了保证。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鹏翔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松江河支行的存款,不允许其私自提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