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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864号原告程某某,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地址,被告黄某某无法找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晁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