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864号原告程某某,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地址,被告黄某某无法找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晁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