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商终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天栋、江苏实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天栋,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实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玉銮,向桂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终字第00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栋,公务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友谊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实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三堡乡周湾村。法定代表人蒋玉銮,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蒋玉銮。原审被告向桂云,职业不详。上诉人张天栋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实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玉銮、向桂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淮商初字第0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天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天栋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天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4元,减半收取7052元,由上诉人张天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华 林审 判 员 吴书萍代理审判员 刘 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