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立勋与林承哲、赵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勋,林承哲,赵洪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29号原告马立勋。被告林承哲。被告赵洪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勋诉被告林承哲、赵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林承哲、赵洪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勋撤回对林承哲、赵洪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士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