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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立勋与林承哲、赵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勋,林承哲,赵洪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29号原告马立勋。被告林承哲。被告赵洪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勋诉被告林承哲、赵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林承哲、赵洪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勋撤回对林承哲、赵洪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士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