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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潘建峰与夏尧卿、谢建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峰,夏尧卿,谢建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70号原告:潘建峰。委托代理人:朱海成,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彦,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尧卿。被告:谢建农。原告潘建峰诉被告夏尧卿、谢建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建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尧卿、谢建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建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潘建峰负担。审 判 长  黄林琍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人民陪审员  孙荣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