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潘建峰与夏尧卿、谢建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峰,夏尧卿,谢建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70号原告:潘建峰。委托代理人:朱海成,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彦,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尧卿。被告:谢建农。原告潘建峰诉被告夏尧卿、谢建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建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尧卿、谢建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建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潘建峰负担。审 判 长 黄林琍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人民陪审员 孙荣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