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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出生。被告曹某甲,女,汉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原告杨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2000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并同居生活。2002年被告怀孕,于2002年11月10日生一女取名曹某乙。原、被告共同回到被告娘家漯河市郾城区问十乡曹店办了酒席。同年,原、被告在曹店村××了4间平房��待女儿稍大,原、被告又共同到深圳打工。2007年,被告再次怀孕,原、被告双方到漯河市源汇区民政局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被告生一子取名杨龙庆。同居并结婚十余年,原、被告夫妻感情还可以,从2007年起,被告带着孩子在曹店居住,原告常年在外打工,所挣的血汗钱除去自己生活必需,其余全部交于被告维持家用并养活一双儿女,生活平静而幸福。2012年9月原告父亲还交给被告10万元让被告原告好好过日子并照顾一双儿女。2014年的一天,被告父亲突然给原告打电话让原告辞工回家,不然一个家就要散了,原告急忙奔回漯河,才得知与他人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及被告父母苦苦相劝,不能挽回被告一颗出轨的心,为此,原告依法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曹某乙由被告抚养,儿子杨庆龙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曹某甲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并同居生活。2002年被告怀孕,于2002年11月10日生一女取名曹某乙。待女儿稍大,原、被告又共同到深圳打工。2007年2月12日,被告再次怀孕,原、被告双方到漯河市源汇区民政局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被告生一子取名杨龙庆。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原告杨某以被告有外遇,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共同构筑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告杨某与被告曹某甲婚后感情尚可,双方虽经常因琐事生气,但在以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如果相互谅解、相互关心、多交流,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仍有和好的可能,一起构筑和谐的家庭生活,且原告杨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故对原告杨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洪生审 判 员  李红歌人民陪审员  曹义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旭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