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执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孙孝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西南吕村村民委员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孝,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西南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2816号申请执行人孙孝,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西南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西南吕村。法定代表人孙春雨,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孝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西南吕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房民初字第2688号]判决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西南吕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孙孝劳务费二万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1日给付完毕。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房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来喜执行员  穆启明执行员  滑 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