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与郭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郭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191号。负责人刘文革,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郭玉,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与被执行人郭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与被执行人郭玉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2015年末偿还欠款,现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6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赵 越审判员 王文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