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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施美丽与徐润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美丽,徐润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施美丽,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21963********,汉族,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业务员。住和林县城关镇东南营。被告徐润枝,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341969********,汉族,个体。住和林县樊家夭乡绿邦蔬菜种植基地。原告施美丽诉被告徐润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润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美丽诉称,2014年3月被告徐润枝委托李忠东到我这里办理车辆保险,因为我和这个中间人认识,就借用同事的银行卡为被告垫付了保险费37791.46元。后来我找被告要钱,她一直不给我,并在10月9日给我打了一张欠条,但是欠款到现在都没有给我。现在为了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徐润枝偿还我欠款37791.46元。被告徐润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润枝在2014年3月26日委托他人到原告施美丽所在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原告施美丽作为业务员负责接待。保险办理完毕后,原告施美丽为被告垫付了保险费共计37791.46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徐润枝于2014年10月9日写下欠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施美丽因索要欠款不能,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润枝对原告施美丽欠款37791.46元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徐润枝应立即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润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施美丽欠款37791.4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元,由被告徐润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丁德明人民陪审员  董团英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