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景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景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82号罪犯王景文,河南省夏邑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6)焦刑一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景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对王景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景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1月24日至2006年3月24日,王景文伙同他人经过事先踩点,携带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泌阳市西向镇、柏香镇、孟州市谷旦镇等地,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破坏,将变压器铜芯盗走,王景文参与盗窃9起,破坏、盗窃变压器13台,总价值151200元,后销赃。致使西高村、清河村等地6300亩农田无法正常浇灌。该犯系主犯。罪犯王景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15日记功一次;2013年8月15日表扬一次;2014年1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6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11月10日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景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景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晓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