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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福应与被执行人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应,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应,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昆民初字第36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福应与被执行人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执行费42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初字第3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