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强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宁波坤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申请海事强制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强字第5号请求人: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根。委托代理人:祝美伟,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庆林,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宁波坤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丽。请求人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因被请求人宁波坤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扣押其所托运货物的全套正本海运提单,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宁波坤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立即交付编号为EGLV143587552891的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本院同日立案,并向请求人发出受理海事强制令通知书。本院认为,请求人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请求人既未在本院按照法律规定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张东峰代理审判员 吴 静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