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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行审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徐婷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柯行审字第152号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山阴路**号。法定代表人寿志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缪金阳,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徐婷婷(系绍兴县柯桥名家本色服装店经营者)。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绍柯市监柯桥工商案罚(201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4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绍柯市监柯桥工商案罚(201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43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海东审判员  雷红莉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颖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