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荥执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子亮与朱惠芬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子亮,朱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荥执字第358-7号申请人薛子亮。被执行人朱惠芬。本院在执行薛子亮与朱惠芬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1)荥乔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令被执行人朱惠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薛子亮十三万三千二百二十三元六角五分,支付案件受理费三千零八十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慧芬之夫钟新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4911110200536865上的存款十三万六千四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楚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