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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翟国强与李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国强,李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88号原告:翟国强。被告:李济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国强与被告李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