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影,闫秀文,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中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高长影,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闫秀文,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法定代表人王文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明文,该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盘中民一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高长影、闫秀文协商和解,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盘中执字第000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杨俊阁审判员 吕焕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廷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