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乐民初字第0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玉萍与赵建华、梅红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萍,赵建华,梅红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073-2号原告赵玉萍。被告赵建华。被告梅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萍诉被告赵建华、梅红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萍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2元,由原告赵玉萍负担。审 判 长 沈 坚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