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斌与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张斌。被告彭超。原告张斌与被告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