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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小娟与羊锐强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娟,羊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娟。被执行人羊锐强。本院在执行刘小娟与羊锐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