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小娟与羊锐强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娟,羊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娟。被执行人羊锐强。本院在执行刘小娟与羊锐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