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被告单位南京蔚宁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蔚宁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南京蔚宁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县永阳镇,法定代表人张小方。诉讼代表人张小方,女,1982年8月13日生,系南京蔚宁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南京蔚宁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溧检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京蔚宁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张小方、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单位南京蔚宁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减少该公司上缴税款,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该公司总经理即被告人李某让上海畅漪实业有限公司为南京蔚宁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21863.13元。2014年11月12日,被告单位南京蔚宁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税款补交完毕。2014年11月25日,南京市溧水区国税局将被告单位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朱某的证人证言;2.受案登记表,税务稽查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凭证及电子缴款凭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京蔚宁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李某系被告单位南京蔚宁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已将税款补交完毕,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南京蔚宁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宋荷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