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鹤法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冯锡军与刘建锋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锡军,刘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鹤法执字第1704号申请执行人冯锡军,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刘建锋,住湖南省沅陵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锡军与被执行人刘建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装修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合共61729.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826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鹤法执字第170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谭斌长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