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熊相华与曾令友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相华,曾令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954号原告熊相华,男,1972年7月10日生。被告曾令友,男,1986年6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相华诉被告曾令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相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相华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