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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熊相华与曾令友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相华,曾令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954号原告熊相华,男,1972年7月10日生。被告曾令友,男,1986年6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相华诉被告曾令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相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相华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