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211号张某某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任寨乡岳刘行政村张思庄***号。委托代理人誉结兴,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鸬鹚渡镇黄沙洲村少马滩村民组。委托代理人胡赛龙,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照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2月进行结婚登记,同年7月22日生育女儿杨梓涵。婚后,因被告性格粗暴,对家庭不尽责任,不思进取,有赌博等不良习惯,两人为此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3年10月起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婚后两人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2月9日生育女儿杨梓涵。原、被告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两人一起在广东打工,女儿出生后仅几个月,就将其交由被告的亲属带养,夫妻又一齐外出,并于2012年1月在桃江县桃花江镇七星铭城购买按揭房一套。2013年下半年开始,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夫妻关系疏远,并导致到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遂于2015年3月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较长,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均可通过沟通后解决,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应以不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照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俐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