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商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广林科技木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临沂市广林科技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茂卿,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相华,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广林科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朱保镇前耿家埠村。法定代表人:苑广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宪强,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广林科技木业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茂卿、徐相华,临沂市广林科技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苑广林及委托代理人孟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庆林审 判 员 马 红代理审判员 郑元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