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曾执字第15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张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曾执字第1547-3号申请执行人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被执行人张小伟(曾用名张德伟)。申请执行人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的(2002)曾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小伟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2)曾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成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