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能与陈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能,陈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刘能,女,1965年7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双鹏,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杏珍,女,1952年1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丽,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能诉被告陈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能撤回对被告陈杏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能负担。审 判 长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张延飞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跃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