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临沂市特英捷经贸有限公司与郭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特英捷经贸有限公司,郭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临沂市特英捷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道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本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乾,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沂市特英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相关的应诉通知书等手续,致使本案不能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市特英捷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