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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郝瑞与强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瑞,强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郝瑞,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强兵兵,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瑞诉被告强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瑞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郝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