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74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8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被告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4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