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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中志申请执行刘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中志,刘成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徐中志,男,193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徐容本,系徐中志之女。被执行人刘成权,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徐中志申请执行刘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刘成权偿还申请执行人徐中志借款20000.00元;二、承担申请执行费20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成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中志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中志申请执行刘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兴发审 判 员  王光元代理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珍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