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静娥与翁生求、翁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娥,翁生求,翁海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168号原告:陈静娥。委托代理人:顾伟英。被告:翁生求。被告:翁海斌,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娥与被告翁生求、被告翁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静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娥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