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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罗某,女,生于1980年5月2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左建江,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男,生于1976年3月26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初中文化。原告罗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建江,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我经人介绍于2000年与被告徐某甲相识,于2001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9月26日生育一子徐某乙,就读于利州区某某中学六年级。2008年由于地震又在广元市利州区某某村某某组修建三层四间门面的砖混结构瓦房,但同时也欠下7万元的债务。我与被告虽结婚长达14年之久,但婚后一直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抛下我及儿子外出,不管我及儿子的生活学习,还经常为一些琐事扯筋吵闹。致使我们夫妻形同陌路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徐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费;婚后共同财产平分,共同债务均担;本案所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罗某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2001年3月13日双方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身份复印件、户口信息。以证明双方的身份信息以及子女的信息;3、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同在某某社区某组修建了两楼一底地面面积共计19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4、报警记录。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多次发生纠纷,向东坝派出所报警解决纠纷;5、借条3份。以证明修建房屋时原告共向原告的三爸、妹妹借款共计5万元的事实。被告徐某甲辩称,债务只欠了信用社2万元,其他的没有了,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是有感情的。被告徐某甲提交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以证明房屋是在其父亲土地上修建的。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甲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恋爱,于2001年3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1年9月26日共同生育一子,名徐某乙。婚后被告徐某甲常外出务工,原告罗某在家带小孩。2014年12月左右,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甲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2015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发生言语纠纷并报警。现原告罗某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并要求对婚生子徐某乙的抚养及共同财产及债务作出处理,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登记簿、接(报)处警登记表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甲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较长的恋爱关系,于2001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建立了夫妻情感。由于被告徐某甲常在外务工,加之回家相处时偶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4年12月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甲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后夫妻双方严重缺乏交流、沟通,故此状况的出现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甲均有责任。若原、被告双方相互包容、理解,共同努力,夫妻感情可得到修复,加之原告罗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请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玉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