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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曹振振与冯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振,冯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72号原告:曹振振,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冯雷,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振振与被告冯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振振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振振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振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因原告曹振振撤回起诉,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曹振振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