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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黄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房潍刚与王西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房潍刚。被告王西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潍刚与被告王西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潍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潍刚负担。审判员 张 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健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