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黄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房潍刚与王西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房潍刚。被告王西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潍刚与被告王西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潍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潍刚负担。审判员 张 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健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