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曾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周某某,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曾佼隆,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除。审判员 杨莉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凌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