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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005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谌凯、王玲等与谌书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凯,王玲,章萍,谌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00578-3号异议人谌凯,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异议人王玲,女(谌凯妻子),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以上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勇,颍上县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章萍,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谌书元,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章萍与被执行人谌书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以(2014)颍执字第0057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谌书元家庭共有的坐落在慎城镇江心洲安置小区最北头一栋拆迁安置房屋一单元4楼一套房屋。异议人谌凯、王玲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谌凯、王玲称,颍上县人民法院以(2014)颍执字第005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慎城镇江心洲安置小区一套房屋是异议人的安置房屋,认为法院查封有误,侵害了异议人合法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章萍称,法院查封的位于慎城镇江心洲安置小区最北头一栋拆迁安置房屋一单元4楼一套房屋是被执行人谌书元所有,该房是被执行人妻子王丽缴款并取得的安置房,法院查封正确。被执行人谌书元同意异议人的意见。本院查明,异议人谌凯与被执行人谌书元是父子关系,2014年6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的现金存款凭证上的缴款人王丽缴纳给慎城镇城建拆迁安置资金管理办公室房款101881元,王丽是被执行人谌书元的妻子。本院认为,异议人谌凯与被执行人谌书元是父子关系,房屋缴款人王丽是被执行人谌书元的合法夫妻,缴款凭证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异议人提供的谌凯的申请报告、谌书元的报告及慎城镇江心洲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这三份证据只能证实谌书元承诺安置的房屋给异议人,并保证以后不让社区再安置,对外不能决定房屋权属问题,对房屋的权属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我院查封的谌书元家庭共有的该套房屋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谌凯、王玲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宋桂宝审判员 周 晓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艳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