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执民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立桂与丁建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桂,丁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2976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桂。被执行人丁建江。原告陈立桂与被告丁建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2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丁建江应支付给原告陈立桂承揽款人民币10000元。因被告丁建江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陈立桂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建江已离婚,查无下落;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额存款;查询辖区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9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亚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海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