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宋轶红诉宋轶国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轶红,宋轶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宋轶红,女,197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宋轶国,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轶红诉被告宋轶国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轶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付丽梅人民陪审员 陈文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