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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宋轶红诉宋轶国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轶红,宋轶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宋轶红,女,197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宋轶国,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轶红诉被告宋轶国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轶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付丽梅人民陪审员  陈文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