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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罗树兰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41号罪犯罗树兰,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武隆县,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以(2005)渝三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树兰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7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4月28日起算。2007年8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对罗树兰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4月28日,本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对罗树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9月6日,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39号刑事裁定对罗树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6月24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087号刑事裁定对罗树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应于2023年6月20日满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10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25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罗树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树兰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树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树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