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跨世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长春市跨世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监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长春市北安路70号。代表人:赵守斌,行长。原审原告: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东民主大街1118号。法定代表人:王颖卓,董事长。原审被告:长春市跨世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昌平街28号。法定代表人:李佳杰,总经理。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跨世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由本院提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及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2015)第十六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