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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刘石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刘石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吴秉军。被告:刘石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刘石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刘石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梁 怡代理审���员王骞人民陪审员  董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梦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