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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梁占华与刘占江、俞菊花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占江,俞菊花,刘海宁,梁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占江,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俞菊花,农民。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海宁,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占华,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李玉增,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占江、俞菊花、刘海宁因与被上诉人梁占华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占江、俞菊花、刘海宁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占江、俞菊花、刘海宁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刘占江、俞菊花、刘海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占江、俞菊花、刘海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胡希荣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