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梁占华与刘占江、俞菊花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占江,俞菊花,刘海宁,梁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占江,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俞菊花,农民。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海宁,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占华,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李玉增,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占江、俞菊花、刘海宁因与被上诉人梁占华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占江、俞菊花、刘海宁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占江、俞菊花、刘海宁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刘占江、俞菊花、刘海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占江、俞菊花、刘海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胡希荣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