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何三冬与张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三冬,张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何三冬。被告张群。委托代理人李青山。代理权限: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代为答辩、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三冬与被告张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三冬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三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三冬撤回对被告张群的诉讼。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何三冬负担。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