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前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王前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71-1号原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孙跃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师松岭,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前进,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王前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