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东胜与齐永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684号原告李东胜,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永辉,农民。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下简称保险公司。代表人马锦玲,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东胜与被告齐永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东胜与被告齐永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审判长韩少华代理审判员卢山代理审判员陈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