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4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金生与张德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生,张德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946号原告马金生,男,1962年1月13日生。被告张德书,男,1963年7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生诉被告张德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生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生撤回对被告张德书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