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韩传玉与宋立祥、田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传玉,宋立祥,田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韩传玉,男,住辉南县。被告:宋立祥,男,住梅河口市。被告:田雨,男,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传玉诉被告宋立祥、田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传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韩传玉负担。审判长 贾文戈审判员 井丽纯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