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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终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仪征贵飞化工有限公司、马道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仪征贵飞化工有限公司,马道腾,董必贵,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0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贵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化学工业园油港路2号(仪征市区西)。法定代表人马道腾,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道腾。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必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西园北路106号城中花园24幢。法定代表人贾玉芬,董事长。上诉人仪征贵飞化工有限公司、马道腾、董必贵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商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驷代理审判员 韩 冰代理审判员 袁海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席典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