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景林与姚艳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400号原告刘景林,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姚艳斌,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景林与被告姚艳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景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艳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班晓敏 微信公众号“”